(紧接1版)邹鱼匠火锅老板娘杨女士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
当记者问到是否与其他被告餐饮店保持联系时,杨女士表示,从收到法院传票起就一直有联系,有几家几乎是跟自己同一天开庭同一天判决。自己开始为二审准备时,有几家接到了撤诉电话,有的还在等结果,还有的在等开庭。1月14日,万翠堂公司还有一场与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的官司。
接到传票后,杨女士就把招牌上的“青”字遮了起来。此次二审胜诉,杨女士告诉记者,后期肯定会把“青”字加回来,恢复原来的名字。
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表示,希望通过案件增加商家的商标权利保护意识,同时也借此案给公众普及一下相关概念:商标的注册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体。不能利用商标注册权,然后就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限地申请维权。
律师说法:商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一段时间来,“青花椒究竟应不应该申请成为商标”引起了业内专家学者的热议。为了得到专业解答,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龚嘉璇律师。
龚律师认为,该问题的重点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在青花椒属于川味火锅常用调料的情况下,原告可否将“青花椒”作为商标注册在服务项目上;第二,被告在店招等处使用“青花椒”字样,是否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被法定或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本案中“青花椒”作为一种调料,在调味品领域属于通用名称,如果直接注册在调料类,当然不可以。
但是,对通用名称的注册限制是有范围的,仅针对该通用名称的通用范围,如果在其他类别或者商品项目上,该标识不再属于“通用名称”,则可以进行注册。
关于第二个问题,龚律师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处的“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应要求对商标中属于商品通用名称部分的专用权,不得影响他人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
龚律师表示,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垄断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标识资源。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应进行个案分析,不宜一刀切处理该类侵权问题。
随着杨女士二审胜诉,成都“青花椒”案也算告一段落。那么,当中小企业遇到类似的事情时,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又如何辨别自己是否侵权呢?
龚律师表示,在拟定店名时,应该事先进行检索,尽量避免重复他人已注册或已使用的名称;其次,不要以食材、调料、地名等直接作为餐饮服务的店名、字号或服务品牌;最后,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进行使用并及早注册,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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