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柯
现在每年的3·15,已经成为一个节点。媒体集中曝光阴暗面,职能部门集中亮相展现工作成绩。虽然“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的,但它也不是全球消费者都需要去关注的时间节点,在发达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基本没有存在感。因为需要保护的是弱者,如果存在弱者,那这个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发展不均衡的,是有瑕疵的。
笔者几年前去欧洲旅行,当地导游告诉我们,在欧盟所有国家实体店里可以放心购买商品,基本没有假货,而且价格都相差无几,但一定要打印发票,因为所有商店的收银机直接与当地的税务和市场管理部门联网,一是防止偷税漏税,二是防止哄抬物价和销售假货。所以,欧洲很多国家对3·15这个时间节点无感,他们甚至不担心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侵犯不起。
无独有偶,同样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美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假冒盗版与知识产权犯罪上也是一律严格按法律约束执行,消费者发现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可以向联邦或州法院起诉,一旦确定假冒责任者,即责令其向被侵权企业赔偿3倍于其蒙受经济损失的罚款,并承担律师费。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而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试问:有这样的严刑峻法,有几个人敢去冒犯?
所以,我们高调过3·15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高调曝光一些企业的不光彩行为,是基于市场大环境不好,还是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理论上讲,3·15不应该成为这样一个节点。发达而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市场主体都应该对号入座,自己干自己份内的事情。消费者是不是在3月15日才感觉自己是强者?不是,消费者是花钱的主,不应该成为弱者;企业是不是该在3月15日前后提心吊胆?不是,而是每天都应该遵纪守法;媒体是不是该在3月15日才曝光?不是,而是将舆论监督的窗口24小时开启;职能部门是不是都应该在3月15日之后亡羊补牢?不是,而应该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前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掐掉苗头。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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