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曹彬、赵维武与曹勇于2025年7月14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曹彬、赵维武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27民终299号所涉及债权全部转让于曹勇;该判决书判决该笔债权具体判决内容为:判决第二条第一项:原审被告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赵维武、曹彬给付工程款790000元;第三条:原审被告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赵维武、曹彬支付利息60895.83元,故该笔债权合计总额为人民币850895.83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现债权人曹勇,保留追诉该笔债权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的权利;请张华从2025年7月15日起立即向曹勇履行全部债务。
通知人:曹彬、赵维武、曹勇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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