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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全球气候危机与可持续发展共识日益深化的背景下,ESG(环境、社会、治理)的表现已成为衡量企业长期价值与社会贡献的关键标尺。著名经济学家贾康在其领衔撰写的《新质生产力》第六章第四节《财税政策提升ESG表现及助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深刻地剖析了在实现“双碳目标”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财税政策所扮演的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
文章明确指出,单纯依赖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提升企业ESG表现。财税政策作为重要的外生激励工具,通过政府补贴、税收减免优惠等方式,精准作用于企业行为的“利益引导点”,显著增加其环保投资、社会责任履行和治理优化的收益预期与盈利空间。
本文立意高远,逻辑清晰,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价值。对于政策制定者理解财税工具在引导绿色转型中的关键作用,对于企业把握政策红利、主动提升ESG竞争力,对于投资者识别真正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标的,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值得决策者、企业家、投资者及所有关注未来经济健康发展的读者深入研读。
ESG这一专有名词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 Global Compact)2004年首次正式提出的。ESG包括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2006年,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PRI)组织的报告中对ESG包含的具体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梳理和阐述,倡导将ESG准则纳入企业评估,并将ESG体系融入投资决策中。其中,E是Environmental(环境)的缩写,包括气候变化、资源、污染、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等环境相关议题;S是Social(社会)的缩写,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发展与培训、消费者保护、隐私保护、社会贡献等社会性议题;G是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包括公司制度体系、治理结构、经营活动、股权与股东、反垄断等公司治理议题。ESG投资理念即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不仅关注其财务绩效,同时还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考量其在环境(E)、社会(S)及公司治理(G)等“非财务因素”方面的表现。
提升ESG表现仅依靠市场力量恐难达成
污染物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危及人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我国在推进现代化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路上,根据《巴黎协定》,已更新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承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双碳目标”倒逼企业重视ESG表现和信息披露。
ESG信息作为非财务信息,反映企业在保护环境、践行社会责任、优化治理等方面的行为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与传统的财务信息相比,ESG不仅关注企业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也关注其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最大化,即企业行为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基于企业披露的ESG信息,投资者可以做出投资决策,金融机构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企业绿色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府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企业相关财税政策支持。
一般而言,ESG信息披露评价得分越高,企业的社会价值越高,越有利于其提升市场价值。但是,这种对应性关系也要求有超过市场力量的传导机制,政府可以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源有效配置,撬动社会资本流向低碳排放、低污染的企业。在这一绿色发展路径中,ESG的表现既可以作为财税政策的操作依据,财税政策的实施也可以提升企业的ESG表现,从而形成正反馈。
“双碳”目标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能源转型。该转型路径中,低碳技术创新最为关键。而技术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存在市场失灵的可能性。财税政策则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例如,新能源汽车研发需要巨额的资金,通过政府投资、政府补贴、贴息贷款、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等财税政策,可以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其中。
政府补贴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税收减免优惠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满足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逐利性,驱使和带动更多非政府资金流入财税政策支持的领域。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能够优化公司绿色低碳行为,提高决策效率,也能向社会释放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从而对适应这种调节导向的企业起到增信作用,舒缓其融资约束,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又如,政府对企业投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并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减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在以后5个年度结转抵免。这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促使企业投资相关项目。
整体而言,财税政策作为外生资源,对绿色技术创新发挥作用的机制,是让企业把外生性财税政策内生化,即基于利益引导,促进企业顺应政策方向,积极整合内外部资源,将企业发展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形成统筹中的利益一致化机制,激励企业提高ESG表现的自觉性,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财税政策更便于对企业优化ESG表现形成正向激励
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可以优化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行为。ESG是企业投资行为结果的具体反映,基于ESG表现,实施政府补贴、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能够正向刺激企业后续的ESG行为。
一是环保方面。政府增加对环境保护类项目的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相应增加企业的收入流和盈利空间,激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
同理,政府对低碳行业提供补贴、税收减免,比如,财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企业生产的产品如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如该目录规定企业处理的再生水的原料100%来源于工矿废水和城镇污水污泥,可享有减按90%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些都将引导和激励企业的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
二是社会责任方面。财政制度安排在第二次分配领域,即再分配领域里的税制设计,可以对接一些特定的税收政策而延伸到第三次分配领域,引导和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从事公益慈善的志愿行为,比如企业与企业员工的公益捐赠、救灾捐款等,可以获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抵减,助力社会共同富裕。
另外,前面提及的ESG相关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使金融机构更愿意向企业提供绿色金融业务。这样既会使企业生产经营满足“双碳目标”的政策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同时,企业又因获得政府补助、税收减免及金融机构的扶持,履行环保的社会责任感倍增,能更为积极地回应政府及回馈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公司治理方面。基于ESG表现,通过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管理层更多可支配的资金资源,激励其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关系,提高决策效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低成本完成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有助于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
财税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媒介作用的五大维度
财税政策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的路径,客观上十分需要借助ESG的实际表现作为操作依据和传导机制。但现实中,企业出于追逐利润的动机,对ESG信息进行虚假披露,过分夸大自身在环境、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的“漂绿”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声称油漆产品不含甲醛,实则甲醛超标。ESG“漂绿”企业隐瞒环境劣迹,会造成负外部效应扩大,其履责路径与实际减排路径背道而驰。这种“漂绿”类似于财务报表造假,不仅会诱导投资者作出不利于企业的决策,也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公众利益,造成环境污染与大众健康损害。
ESG表现对财税政策转化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中介传导作用的前提,是ESG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目前,我国ESG信息披露限于上市公司中的环保类企业,而且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其ESG评价得分的“含金量”可能大打折扣。有鉴于此,运用ESG信息披露制度,向财税部门和社会公众公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社会责任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情况,接受监督检验,提高企业履约的透明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ESG评分机制在财税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上的传导作用,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发力。
一是成立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企业披露的ESG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投资者和财税管理部门根据客观真实的ESG数据作出投资决策和政策支持决定。
二是强制实施重点减排企业的ESG信息披露,提高这类企业履行环保及社会责任的透明度,并促使其接受社会监督,使ESG披露的相关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是针对不同ESG得分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精细化的财税政策,更好地发挥财税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转化效应。即以更为细致化的可执行方案,加大对ESG表现好的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形成示范效应,促使更多的企业切实履行好环保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是加强对财税政策效果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政策设计与执行中的偏差,提升政策功能作用。
五是强化对财税政策支持对象的监督,促使企业按照财税政策支持的技术标准履行好环保和社会责任,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实现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最大化,从而提升其社会价值。
未来,只有强制实施ESG信息披露,并对披露的ESG表现真实程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投资者才能利用ESG信息形成投资决策。同时,优秀的ESG表现,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财税政策支持,进而推动经济、环保、社会协调发展。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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