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7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5号)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40亿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5,934,6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4,065,4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11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CDA40226号《验资报告》。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提案报告》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原项目(杨房沟水电站)建设的5亿元募集资金变更为用于两河口水电站建设。
截至2025年11月27日杨房沟水电站项目已经使用募集资金24.29亿元,两河口水电站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5.12亿元。
截至2025年11月27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4.04亿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5年11月5日,川投能源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提案报告》,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原项目(杨房沟水电站)建设的6亿元募集资金,变更为用于新项目(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十一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可转债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提案报告》。2025年11月2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11月27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北远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及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乙方)、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2900523119。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无对外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乙方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遵守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湖北远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甲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乙方)、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66489129998。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无对外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乙方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遵守本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