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分红达标”决定“大股东能否减持”

  • 益智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日,A股上市公司年报分红方案密集披露,市场对分红政策的讨论持续升温。一方面,监管层引导“真分红、稳分红、长分红”的导向值得肯定;另一方面,实践中,“三年累计分红不达标即实施ST”的硬性规定,却在部分高成长型公司身上显现出“一刀切”的副作用。那么,分红的“指挥棒”是否应该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监管的“利剑”是否应该更加合理精准?
      遏制“铁公鸡”、推动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回报责任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但过分依赖ST预警这种“惩罚性”手段,很可能误伤那些处于高研发投入期、以市值增长回馈股东的优质成长型公司,最终损害的恰恰是监管想要保护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个更优的替代方案或许是:将分红达标情况与大股东减持权利挂钩,而非直接对上市公司实施ST预警。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将被实施ST。这一规定的逻辑是清晰的:连续三年盈利却不分红,说明公司要么是“铁公鸡”不分红,要么是利润质量存疑,理应戴上ST帽子以示警示。然而,这一标准对“成长型公司”与“成熟型公司”未作实质性区分,导致了“一刀切”机械化的尴尬。
      要理解“成长型公司为何可以低分红甚至不分红”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将目光投向大洋彼岸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巴菲特曾掌舵60年的这家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坚持“不分红”政策,却为股东创造了累计增长超过6万倍(年化收益率为19.7%)的惊人回报,显著跑赢标普500指数10.5%的年化收益率。
      伯克希尔不分红的逻辑并非否定分红,而是认为“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能为股东创造比现金分红更高的复利回报”。巴菲特提出的“1美元原则”堪称经典:每留存1美元利润,需在未来创造超过1美元的市场价值。伯克希尔将本可用于分红的资金用于收购优质企业、低价增持核心资产,通过高效资本配置实现资产增值,进而推动股价长期上涨。股东无需通过现金分红,即可通过股价增值实现财富增长——这种“以长期增值替代短期分红”的模式,是更高效的市值管理方式。
      更值得关注的是税收效率。在美国,现金分红需缴纳最高20%的股息税,而留存利润通过再投资推动股价上涨,股东仅在卖出股票时缴纳资本利得税,且可自主择时,避免短期纳税对收益的损耗。据测算,若伯克希尔实施现金分红并由股东再投资,因税收损耗,40年后股东收益可能仅为不分红策略的1/4。
      当然,伯克希尔的不分红政策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公司必须具备持续高效的再投资能力。当留存资金无法找到高回报投资项目时,巴菲特会选择股票回购回馈股东,间接提升每股价值,实现“无税分红”。2025年伯克希尔现金储备达3733亿美元,市值逾1万亿美元,寻找足够规模的高回报项目已成为挑战,这也意味着其不分红政策的边界正在发生变化。
      现金分红存在两大“隐性成本”:一是税收成本。我国个人投资者持股不满1个月按20%缴税,1个月至1年按10%缴税,仅持股满1年可免征;而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增值(目前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股东可自主择时卖出,灵活规避短期税费损耗,甚至可通过长期持有实现“延迟纳税”,放大收益复利效应。二是除权损耗。现金分红会触发除权除息,除权后股价会相应下调,下调金额大致等于每股分红金额(扣除税费前),这意味着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会通过股价下跌被同步抵消,实际资产总额并未增加,反而可能因税费支出导致资产缩水。而股价上涨带来的市值增值,无需经历除权过程,股东资产可直接实现净增长。
      回到ST预警制度本身。我们必须正视一个现实:ST预警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往往远大于对公司经营者的影响。一旦公司被实施ST,市场往往将其解读为“经营恶化”的信号,引发非理性抛售,股价大幅下跌。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价下跌的直接承受者,其持有的股票将大幅缩水甚至变得一文不值,多年的投资积累付诸东流。而公司大股东以及经营者即便面临退市,也可通过前期股权减持、资产转移等方式降低自身损失,继续经营获取薪酬和在职消费等补偿,两者的利益受损程度悬殊。更值得警惕的是,ST预警的“一刀切”模式,还可能产生逆向激励:一些原本应将利润留存用于研发的成长型公司,为了避免被ST,可能被迫进行“象征性分红”,将宝贵的现金用于分红而非研发,反而损害了公司的长期竞争力和股东的长远利益。这种“为了分红而分红”的行为,与监管引导“真分红、稳分红、长分红”的初衷背道而驰。
      优化分红监管制度的关键,在于摒弃“重处罚、轻引导”的单一模式,找到“约束上市公司分红责任”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兼顾企业发展规律”的平衡点。而“分红与大股东减持挂钩”,正是兼顾三方利益的最优路径。
      具体而言,“分红与大股东减持挂钩”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挂钩标准。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未达到三年累计分红要求的公司,限制其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而非直接实施ST。二是区分企业发展阶段。 对成长型公司给予差异化豁免。对处于高研发、高扩张阶段,且研发投入占比、业绩增长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可适当放宽分红要求,其大股东减持限制也可相应调整,避免过度约束企业发展。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未达到分红标准的公司,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来分红规划、利润留存的用途(如研发投入、产能扩张等),确保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四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司分红履行情况,适时调整大股东减持限制。对于及时补充分红、达到分红标准的公司,可提前解除减持限制;对于长期不分红、且无合理理由的公司,可进一步收紧减持限制,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形成正向激励与约束。
      对于那些长期盈利、现金流充沛、无重大投资计划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公司,监管层理应予以约束,从“引导”而非“惩罚”出发,兼顾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副作用。实际上,新“国九条”已经明确鼓励“真分红、稳分红、长分红”,同时也严禁“掏空式”分红。这一导向的核心是质量而非数量,是可持续性而非达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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