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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久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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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五号)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之规定,以下单位(详见清单)在我社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或已出现符合撤销账户的条件,请涉及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或激活手续,逾期未办理,账户余额为零的我社将统一进行销户处理,账户余额不为零的,我社将统一列入久悬管理并停止计息,同时自公告之日起满5年将视同自愿销户,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