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 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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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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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周亭亭,女,198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8****192X,住址:宁夏永宁县永青花园21号楼07号营业房。
受让方(乙方):马小理,女,197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75****0928,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台寓13-715室。
一、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将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1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李风军享有的拉料款本金人民币169000元(原本金309000元,已经清偿140000元本金,剩余169000元);
2.调解书约定的逾期利息(含已确认的29,355元及后续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3,187.5元的追偿权;
4.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债权转让的对价为乙方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77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产(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9148号,建筑面积56.19㎡。)
2.乙方以该房产抵偿全部转让对价,无需另行支付现金。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债权真实性保证: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2.配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并配合乙方办理全部变更手续,确保法院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乙方。
3.通知债务人: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债务人李风军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确保债务人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
4.配合房屋过户:在法院出具《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且生效后,并且马小理与李风军相互之间债务债权已经抵顶完成后的60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5.材料交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原件及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材料交付给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受让债权权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成为上述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李风军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协商和解等。
2.房产交付配合: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并向债务人李风军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即时生效。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约定配合办理变更申请执行人手续或房产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转让对价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2.若乙方所提供的房产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无法过户,乙方应在10日内另行提供等值财产作为转让对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一份送达债务人李风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6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