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辉超市仲裁胜诉 王健林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苏竹青 □金融投资报记者 王为
      4月14日晚间,永辉超市(601933.SH)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书,在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胜诉。仲裁庭裁定,大连御锦需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合计超38亿元,王健林等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告显示,申请人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是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王健林,第三被申请人是孙喜双,第四被申请人是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方集团”)。
      据了解,2023年12月,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约45.3亿元的价格出售所持约3.89亿股万达商管股份,约定分八期付款。然而,这笔分期付款交易并未能顺利推进。
      2024年7月,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以及王健林(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孙喜双(本案第三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第四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特别对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做出了明确界定: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王健林、孙喜双以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为上述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但2024年9月30日的第四期3亿元款项再次违约,永辉超市于同年10月提起仲裁。根据裁决,大连御锦需向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6.39亿元、加速到期违约金2.18亿元,以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约223万元。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永辉超市表示,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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