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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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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鹏翔(身份证号码4201221965****5670):
胡九红(身份证号码4201221969****0941):
党松洋与邓鹏翔、胡九红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民终18727号终审判决,现已生效。该终审判决判项:“1.邓鹏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党松洋偿还385,3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85,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胡九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因两人在履行期未履行,党松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5)鄂0115执2004号。执行程序中,江夏区人民法院已采取网络查控、冻结账户、查封车辆、限制消费等措施,并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终本裁定(2025)鄂0115执2004号之一。
执行中债权履行情况:通过法院强制冻结划扣于2025年9月24日已履行32224.32元。(其中偿还一般债务利息16134.44元,偿还本金16089.88元)
未履行金额(剩余债权标的):①剩余本金369210.12元(385300元-16089.88元);②一般债务利息以剩余本金369210.1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35%,计算从2025年9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5月26日为8348.76元;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2025年1月28日-2025年9月24日]=16115.17元;2025年9月25日-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9210.12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前述剩余债权标的具体内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扣减已经履行的金额为准)。
现通知两人,谢彩云与党松洋于2025年9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下称“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对婚姻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分割,其中第五条专门约定:“男方对胡九红、邓鹏翔夫妻享有的385300元的债权,该债权归女方(谢彩云)所有,男方配合提供必要文件,但不承担追讨责任。”
离婚协议已经将党松洋对两人享有的上述生效判决剩余债权全部分割转让给本人谢彩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0****0927),两人收到本通知之后应当向谢彩云偿还上述剩余全部债务,无需再向党松洋还款。
特此通知。
谢彩云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