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以下单位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请贵单位在30天以内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专户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清理账户明细表
      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0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