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根据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2025年12月30日签订的《结构化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青海分公司Y29253024-5号),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各类费用及担保债权),依法转让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5年11月18日(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有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系。4.对公告所列债权有意购买者可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咨询洽谈有关事宜。    
      本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受让方。
      西宁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81号联系人:赵先生0971-6118392 18097240009
      中信金资青海分公司联系方式: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畅源融信大厦14层联系人:赵先生逯先生0971-6112128 13997067007
      特此公告。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时间: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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