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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协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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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普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鑫鸣灏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唐伟:
三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与淮北市普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十公司”)签订编号为三经合〔2021〕16号的《投资协议书》,就普十公司在三台县投资建设日产5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2021年10月26日,普十公司注册项目公司—四川省鑫鸣灏锂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鸣灏公司”)实施该项目。按协议第十七条约定,鑫鸣灏公司自动承接合同中乙方权利义务,项目公司与乙方共同连带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该项目于2022年12月建成投产,2023年11月停产。
2024年8月26日,县政府通过邮寄送达向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继续履约,在45日内恢复生产,均未接收;2024年10月29日,县政府通过登报送达催告函,催告履行期限届满后,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均没有履行义务;2025年9月22日,县政府通过邮寄送达向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决定通知函,均未接收;2026年3月6日,县政府通过登报送达通知函,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6年8月11日,县政府向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邮寄送达解除行政协议决定书,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均未接收。
你方违约事实有《投资协议书》、项目现场停工现状、企业经营状况、拨付款项凭证、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催告函、拟作出行政决定通知函、解除行政协议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投资协议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约定,经本机关研究,现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解除三台县人民政府与淮北市普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三经合〔2021〕16号《投资协议书》;
二、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县政府已拨付的全部优惠补贴;
三、普十公司、鑫鸣灏锂公司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政府支付违约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给普十公司、鑫鸣灏公司之日起1个月内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2日
附: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16-5331386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五里梁招商运营中心南塔三楼
